“碰一下腰臀要3万?”女子约男网友奔现索赔被驳,网友吵翻:是维权还是碰瓷?

  • 2026-10-25

现在网恋奔现的套路,真是让人防不胜防。 海南80后男子张某某,在网上认识了福建的95后女孩小张。认识不到半个月,小张就提出想去武汉玩。张某某以为迎来了“艳遇”,二话没说包揽了机票、门票和当晚酒吧的所有开销。 结果,这趟“浪漫之旅”直接变成了一场“惊魂记”。 一、酒吧里被碰了一下,张口索赔3万 当晚在酒吧,小张站在凳子上看表演。张某某伸手碰了她的臀部和腰部。小张当场认定这是两次赤裸裸的性骚扰。张某某却大喊冤枉,说自己只是看她站不稳,出于保护目的扶了一把。 晚上11点,两人离开酒吧去停车场。在车里,小张突然拿出手机拍摄,开始质问张某某,并索要3万元“私了”。被拒后,小张直接在车里报警,指控张某某酒驾和性骚扰,还多次催促出警。 警方到场后,调取监控一查,结果打脸:张某某没酒驾。至于性骚扰,证据不足,警方不予立案,也没给行政处罚。 二、法院硬核驳回:证据不足,驳回全部诉求 小张不死心,又把张某某告上法院,要求公开登报道歉,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。 法院审理后,给出了极其严谨的判决:驳回小张的全部诉求。 为啥?法院指出,性骚扰的认定不能凭单方面说辞。两人并非陌生人,全程都在开放的公共场所,两次骚扰间隔很长,且与报警时间相差甚远。最关键的是,小张提供的车内视频根本不完整,里面压根没有张某某承认性骚扰的片段。 最终,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性骚扰,也没证据证明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。 三、把“维权”当筹码,才是最可怕的道德碰瓷 这事儿一出,网友炸锅了。有人说:“赢了赚一大笔,输了一点没损失,这种事以后只会越来越多。”也有人说:“你约男的奔现,花他的吃他的,还去酒吧,人家图你什么,心里没点数吗?” 我们坚决支持真正遭受性骚扰的女性勇敢发声,但绝不容忍将“污蔑”当生意、把“报警”当筹码的碰瓷行为。 小张的算计极其功利:先享受男方的金钱付出,再以“性骚扰”为由索要巨款。要不到钱,再报警抓人。这种“先要钱,要不到再报警”的套路,是对真正受害者的亵渎,更是对社会信任的严重透支。 法律讲究证据,而不是谁的声音大、谁的姿态惨。当“维权”失去了事实底线,变成了漫天要价的工具,这种“道德碰瓷”才是真正毁掉社会互信的毒瘤! 法律分析 第一, 关于性骚扰的认定。《民法典》第1010条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但认定性骚扰,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的骚扰行为。本案中,公共场所、非陌生人、视频不完整、报警时间存疑,均不足以认定。 第二, 关于举证责任。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小张主张被性骚扰,应当提供充分证据。仅凭单方陈述和一段不完整的视频,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。 第三, 关于“3万元私了”的法律性质。若小张以报警相威胁,强行索要3万元,可能涉嫌敲诈勒索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,可处拘留和罚款;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的,还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274条。 第四, 关于网络交友中的财产安全。张某某自愿承担了奔现的机票、门票等开销,属于赠与行为。但若男方认为受到欺骗,且能证明女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,可向公安机关报案。 第五, 关于名誉权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,意味着张某某并未被法律认定为性骚扰实施者。若小张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贬损张某某名誉,张某某有权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追究其名誉权侵权责任。 第一, 性骚扰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,受害者理应维权。但维权不能靠勒索,更不能把性别当成武器。 第二, 法律面前,证据才是王道。无论男女,出门在外,都要保护好自己,也要管好自己的言行。 第三, 别拿“维权”当生意。一旦碰瓷成了习惯,终有一天会被法律狠狠教训。 讨论话题 1. 女子约男网友奔现,被碰腰臀索赔3万,法院驳回诉求,你觉得判得对吗?打1对,打2不对。 2. 网友说“赢了赚一笔,输了一点没损失”,你觉得法律该如何遏制这种道德碰瓷? 3. 网恋奔现,你觉得男女双方该如何保护好自己?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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